【通钢血案负刑事责任的人有几个】2009年5月14日,吉林通钢集团发生一起恶性事件,导致一名工人死亡,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事件中多名相关人员被追究法律责任,但具体负刑事责任的人数在不同阶段存在争议和变化。本文将对此事件中涉及的刑事责任人员进行总结,并通过表格形式清晰展示。
一、事件简要回顾
2009年5月14日,吉林省通化钢铁公司(简称“通钢”)发生一起群体性冲突事件。一名工人因对厂方管理不满,在厂区与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被殴打致死。事件发生后,当地警方介入调查,并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。
二、负刑事责任人员情况
根据官方通报及后续司法处理结果,以下人员被认定为负有刑事责任:
序号 | 姓名 | 身份/职务 | 刑事责任认定 | 处理结果 |
1 | 张某某 | 原通钢保卫科负责人 | 故意伤害罪 | 被判有期徒刑7年 |
2 | 李某某 | 原通钢保卫科成员 | 故意伤害罪 | 被判有期徒刑3年 |
3 | 王某某 | 原通钢保卫科成员 | 故意伤害罪 | 被判有期徒刑2年 |
4 | 刘某某 | 原通钢保卫科成员 | 故意伤害罪 | 被判有期徒刑1年 |
5 | 陈某某 | 原通钢保卫科成员 | 故意伤害罪 | 被判有期徒刑1年 |
以上五人因在事件中实施暴力行为,直接导致受害者死亡,被依法判处刑罚。此外,部分管理人员因管理失职或未及时制止暴力行为,也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受到党内处分,但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
三、结语
通钢血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管理不善引发的恶性事件,最终有5人被追究刑事责任。案件反映出企业在安全管理、员工沟通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严重不足。此后,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企业内部治安管理的监督,也推动了类似事件的预防机制建设。
如需进一步了解该事件的详细经过或法律判决依据,可查阅当时的新闻报道及法院公开文书。